学生顶岗实习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关键性教学环节,也是人才培养方案中综合性最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提高学生的岗位综合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与职业岗位零距离接触,牢固树立职业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为加强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提高顶岗实习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行“工学结合2+1”的人才培养模式的专业,顶岗实习安排在最后一学年进行,实习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实行“工学结合2.5+0.5”的人才培养模式的专业,顶岗实习安排在最后一学期进行,各专业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对顶岗实习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但原则上应在最后一学年进行。
第二条 经济管理系成立由系主任任组长、一名副主任主管各专业负责人组成的顶岗实习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分专业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修)订和审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和任务书;选派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落实顶岗实习单位;对顶岗实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顶岗实习的成绩考核和工作总结。
第三条 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是顶岗实习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可选派专业课专任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要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和工作责任心,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每位现场企业兼职实习指导教师指导顶岗实习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学院指导实习学生毕业论文的专任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四条 顶岗实习校内专任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专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包括顶岗实习的场所、岗位、目标、要求、内容、经费、时间安排等);与顶岗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在顶岗实习单位或通过巡回检查、网络及电话联系等,指导解决实习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检查学生顶岗实习记录;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技术总结;根据顶岗实习成绩考核标准,评定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第五条 顶岗实习企业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在系顶岗实习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落实学生顶岗岗位并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做出学生顶岗实习鉴定与实习成绩评定工作。
第六条顶岗实习采取系部推荐双向选择和个人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无论是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学生均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实习协议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系部应在顶岗实习前二个月内,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企业,召开企业与学生供需见面会组织学生选择和落实实习单位。
第八条学生必须和顶岗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及安全协议等。顶岗实习在保证实习时间和效果的同时,必须保证师生实习安全。实习前应办理学生平安保险。
第九条 学院(系部)原则上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冠名班必须签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实习单位的利益和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原则上应进行轮岗实习,以熟悉本专业不同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系部应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的指导。指导方式可采取集中与分散两种。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在同一单位(或相对集中项目部)实习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为集中顶岗实习,原则上可安排专任指导教师驻地指导;分散顶岗实习,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兼职教师进行指导,专任实习指导教师通过巡回检查、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指导,巡回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指导教师应做好指导记录。
第十二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要作好实习日志,至少每月一次总结。最后实习结束后的总结,经实习指导老师审阅后上交。
第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须对其在顶岗期间的表现等情况作出书面评定,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学生实习成绩登记表》。
第十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在一个企业至少工作半年,原则上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须报告实习指导老师,并征得系部及原实习单位同意。学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未完成实习工作的,实习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五条实习结束后,学生根据实习大纲或实习指导书的内容及要求,提交自己撰写的论文及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学生顶岗实习期满成绩考核依据以下书面材料进行综合:
2.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含实习单位成绩)